财务人员的锅——不懂税收政策,企业被罚款7万元!
行政处罚相对人:河北某通物流有限公司
处罚单位: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稽查局
处罚金额(元) :70,000.00
违法事实:
通过检查河北某通物流有限公司2016年的工资单,5月开办期67人,6月290人,7月284人,8月118人,9月243人,10月149人,11月342人,12月452人(包括临时用工),其工资普遍在3000多元,检查组随机抽取了几名司机询问,司机均证实企业给运输司机的基本工资是3500元左右,如果出车的话会有差旅费补助和误餐补助,合计一天一百元。企业后提供了董事会关于发放出差津贴午餐补助的决议及2016年发放明细。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》(国税发〔1994〕89号)“二、关于工资、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(二)下列不属于工资、薪金性质的补贴、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、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,不征税:4.差旅费津贴、误餐补助。”之规定,该公司发放的以上津贴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,但因企业财务人员不了解这部分补贴可作为不征税收入,为了让司机少缴个人所得税,这部分补助并未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中列支,而是由司机个人找了等值的过路过桥费票以管理费用的形式列支了。以上事实已在实际经营人及司机的询问笔录里承认。综上所述,兴通物流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差旅费和误餐补助未列支成本,而是以非本企业的过路过桥票抵顶差旅费、误餐补列支了成本。企业提供了其2016年5月-12月司机差旅费和误餐费的补助表,金额共计1,313,200元,要求企业进行账务调整,把在成本中列支的过路过桥费调整到成本的工资薪酬中,因为二者同属于成本费用类账户,因此调整不影响企业所得税,但对该行为需进行处罚。
处罚依据: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:(二)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、伪造、变造、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、开具、存放、携带、邮寄、运输的。根据《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第23条第4款“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万元以上的,或者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、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,或者涉及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、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,或者有2次以上违反该规定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。”之规定。
彭怀文说:
老彭深深地财务人员感到悲哀与同情,此事一出,即便是企业不追究财务人员的责任,估计也不好意思再继续待下去了!
现在的财务人员,并不是越老越吃香,需要与时俱进,不停地学习、学习、再学习,否则就容易发生这类事件。